在當下石家莊汽車租賃火暴的情況下,汽車租賃可大致分為兩種情形。所以在石家莊汽車租賃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問題,可以主要根據這兩種情況進行判斷。
第一種情況,即在約定時間內石家莊汽車租賃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二是租賃經營人與承租人約定提供租賃汽車以及駕駛勞務給承租人,石家莊汽車租賃同時收取租賃費用。
第二種情形,雖然有的名為“租賃”合同,石家莊汽車租賃實則為勞務合同,當被租賃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當然應由石家莊汽車租賃公司依雇主責任承擔責任。
而現(xiàn)實生活中,第一種情況的石家莊汽車租賃經常會出現(xiàn)一些問題。即僅提供租賃車輛而不提供駕駛勞務的情形。對使用租賃時,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審判實踐中有以下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石家莊汽車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該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的,其在賠償后有權向承租人進行追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則上應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石家莊汽車租賃出租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時,例如明知承租人沒有駕駛證而將車輛出租給他人,隱瞞車輛存在缺陷或危險而出租給他人。石家莊汽車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對于交通事故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